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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工作制度

2016-03-10 00:00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工作制度

(二)理事工作制度

(三)监事工作制度

(四)秘书处工作制度

(五)综合管理部工作制度

(六)基金运作部工作制度

(七)项目(国内外)部工作制度

(八)文化宣传部工作制度


  

 理事会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章程》,制定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理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权力与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扩大本基金会的社会影响;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理事成员,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理事的资格

第五条  具备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成为本会理事: 

(一)认同基金会的宗旨,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资源保护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六条  理事的代表性及所占比例: 

(一)政府官员:

现职:可以在业务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和指导的司局长和少数处长,占5%;

退休:离任三年以内,在原政府部门或地区有相当影响的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占10%; 

(二)社会贤达、有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占15%; 

(三)专家型人才,在NGO及公益、慈善界有相当知名度的教授、研究员,占10%;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业专家,占30%; 

(五)企业界:热心扶贫、专注公益事业,且对本会有贡献的企业界人士,占15%。

(六)特邀理事:占15%。

第七条  理事的年龄及任期。

(一)应聘时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理事一般任期为一届,最长为两届。 

(三)任期届满,经换届领导小组提名,理事资格审查委员会研究审查,并经每四年一次的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举手通过,可连任下届理事。

第八条  对理事的其他要求

(一)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理事的产生与退出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退出程序

(一)理事任满一届没有经提名连任的,或任满两届者,将自行退出理事会,由基金会发给荣誉理事证书,荣誉理事可参加本会举办的重大活动,但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在退出理事会的理事中,为本会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经理事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发给终生荣誉理事证书。终生荣誉理事可参加本会举办的重大活动,但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理事因工作、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表决,可辞去理事职务。
(四)理事与基金会长期(一年以上)失去联系,或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理事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章程》,制定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理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权力与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扩大本基金会的社会影响;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理事成员,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理事的资格

第五条  具备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成为本会理事: 

(一)认同基金会的宗旨,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对基金会有贡献,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协调能力;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依法办事。

第六条  理事的代表性及所占比例: 

(一)政府官员:

现职:可以在业务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和指导的司局长,占5%;

退休:离任三年以内,在原政府部门或地区有相当影响的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占10%; 

(二)社会贤达,有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占15%; 

(三)专家型人才,在NGO及公益、慈善界有相当知名度的教授、研究员,占10%;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业专家,占30%; 

(五)企业界:热心扶贫和公益事业,且对本会有贡献的企业界人士,占15%。

(六)特聘理事:占15%。

第七条  理事的年龄及任期。

(一)应聘时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理事一般任期为一届,也可以连选连任。 

(三)任期届满,经换届领导小组提名,理事资格审查委员会研究审查,并经每四年一次的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举手通过,可连任下届理事。

第八条  对理事的其他要求

(一)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2。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理事的产生与退出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退出程序

(一)理事任满一届没有经提名连任的,或任满两届者,将自行退出理事会,由基金会发给荣誉理事证书,荣誉理事可参加本会举办的重大活动,但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退出理事会的理事中,为本会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经理事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发给终生荣誉理事证书。终生荣誉理事可参加本会举办的重大活动,但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理事因工作、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表决,可辞去理事职务。
(四)理事与基金会长期(一年以上)失去联系,或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章程》,制定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章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发起人、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五)基金会监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一)对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宗旨和章程遵循情况

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基金会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基金会重大项目的实施和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进

行监督,特别是对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确定的纲领、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及

目标的贯彻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基金会的预算管理和绩效指标的考核等进行监督。

(四)对基金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及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特别是对新财务核算系统的建立、历史遗留财务问题的处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实施方案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并及时与基金会管理层进行了交流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秘书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章程》,制定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秘书处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是本基金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秘书处的机构设置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秘书处下设综合管理部、基金运作部、项目部(国内和国际)、文化宣传部和财务部等6个部门,各部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由秘书长提名并聘用。

第三章   秘书长的职权

第五条  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秘书处的职责

 

第六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基金管理细则实施管理;

第八条  落实基金理事会决议;提出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建议草案。

第九条  落实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制定具体贯彻措施、方法和步骤,并付诸实施。

第十条  负责理事会年会等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以及会议文件起草、整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处理理事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综合管理部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条  为确保基金会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章程》,特制定综合管理部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办公室是基金会秘书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基金会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按照政策和法规,协助秘书处领导处理日常办公事务。

第五条  根据秘书处会议工作安排,负责起草基金会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规划、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  协调组织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好会议准备和会议纪要整理,并对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七条  审核秘书处各部门代拟的以秘书处名义印发的各种文件,做好由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会签工作,保证文件质量。

第八条  负责秘书处公文的收发、登记、协办、传递、转批等工作,及时督办上级交办事项。

第九条  搞好文书档案分类管理工作,提高公文运行效率。

第十条  掌管理事会、秘书处印鉴、介绍信,审定各部门印章的刻制,并按规定宣布启用及销毁。

第十一条  负责处理和接待有关捐赠和求助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拟转拟办工作。 协助秘书处做好上级及有关单位和人士来总会视察、访问、交流等接待工作。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第十二条  负责秘书处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电脑等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秘书处车辆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品购置、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协调、联络和组织实施基金会运作部确定的各项宣传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宣传计划,策划和组织实施各种宣传活动,处理日常宣传工作。广泛联络新闻单位,扩大慈善新闻工作者队伍。

第十五条  搜集和剪辑募捐宣传报道资料,定期编印成册。负责图书和报纸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建立、巩固和发展募捐机构,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开展募捐活动,发挥全球募捐工作的整体功能。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编制基金会职能部门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负责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工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勤考绩制度,全面考察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考核、评定和奖惩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制定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计划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基金会劳动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负责各部门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联系、协调和基金会内外部及其他单位、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制定本部门内部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计划的实施、协调、督查及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基金运作部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广泛争取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资助黄河的保护研究事业,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基金运作部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运作部隶属于秘书处,是基金对外联络,策划,管理捐赠募捐事务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利息、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基金会是为黄河的保护事业而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合法机构。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一切未经基金会准许,以基金会名义进行的募集资金的活动,均属非法行为,基金会有权予以追究,直至诉诸法律。

第五条  基金运作部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基金运作部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募集资金坚持自愿原则,不搞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八条  基金会募得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十条  捐赠人若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基金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一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基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热忱欢迎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对黄河流域保护研究事业给予关心和支持,对所有捐赠人,均给予相应表彰。

第十六条  凡进行组织、联系、中介,为基金会做出成绩者,经理事会同意可按引进捐赠款项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第十七条  对捐赠物资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要求和统一验收标准,设立捐赠物资总账和分类帐,严格做到帐、证(卡)、物统一,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对下属各工作站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收到辖区内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捐赠物资后,应当场进行登记,并出具统一收据。对捐赠的特别贵重物品(如古玩、首饰、文物、名牌手表等),应建立有关资料档案;对一次性捐赠数量较大,物资的使用价值较高时,特别是单位成批物资捐赠等;还应为捐赠者开具专用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严格做到帐、证、物、收据一致

第二十条  各类捐赠物资须在各工作站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分类、整理,用统一制作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并按照基金募捐部的要求,运送至基金会有关仓库存储。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调剂销售所得款项扣除成本作为工作经费后上交基金专用账户,由保护黄河基金会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项目部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条  根据保护黄河基金会宗旨,促进水利公益事业发展,唤起炎黄子孙更多地关爱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组织国际社会及社会各界参与母亲河健康生命的长久维持保护的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章程》,制定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项目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  项目部隶属于秘书处,是基金会对外开展公益事务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宣传黄河及世界河流对人类的贡献,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母亲河的保护行动;

(二)奖励为维持河流健康生命做出显著贡献者;

(三)资助黄河国际论坛等国际研讨会,开展科学技术及应用等相关学术讨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资助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五)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条  项目部将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七条  根据理事会的工作职责,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抓好对资助保护黄河研究的相关项目调研、审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按照基金会战略规划,提出项目方案、并负责项目实施、推广及评估工作,承担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专题保护黄河流域项目进行调研分析,筹备计划,及制定具体方案,提交秘书处讨论

第十条  对开发新的项目领域,必须要项目论证、申请、评审,并协同其他部门确认批准项目。

第十一条  对项目实施监督,并向相关负责人提供项目执行、进展报告及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拟定项目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出项目部的项目设置和人事安排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宣传要求,事先将各项活动情况和宣传要求通知基金运作部,由基金运作部协助搞好公益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保护黄河基金会文化宣传部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条  根据理事会关于募捐工作的部署,抓好各项募捐宣传工作的落实。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制定年度募捐宣传工作计划,专题募捐宣传项目;开展社会募捐宣传活动。

第二条  发挥文化宣传职能,采取多种宣传方式,为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定期向秘书处报告募捐工作情况。

第三条  制定相关文化宣传规划,协调各部门团体,积极做好基金会各项活动的宣传组织工作。

第四条  积极致力于保护黄河基金会宗旨的宣传,发行出版相关刊物,扩大基金会影响力和感召力,吸引公众关注,增强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  根据捐赠工作宣传要求,事先将各项活动情况和宣传要求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协助搞好捐赠宣传报道工作。与项目部互相配合,做好募捐的定向救助宣传工作。

第六条  加强海外宣传,拓展海内外募捐渠道,弘扬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等保护黄河的精神,

第七条  并根据捐赠者的不同要求提出使用意见,及时策划组织有关活动,并捐赠者的意愿,组织捐赠仪式,邀请有关领导出席。

第八条  完成秘书处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