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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00:00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志愿者使用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各项需要志愿服务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信念、良知和责任,自愿参与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及黄河国际论坛专项基金组织开展的各项大型公益活动,无偿为各项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个人申请成为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1、年满18周岁,身体、精神健康。
2、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3、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和违法乱纪行为,有积极进取心,热爱公益事业。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5、成为志愿者后能够坚持志愿活动,能遵守志愿者守则及规章制度。
6、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
7、如有不良行为,违法乱纪,有损志愿者形象者,将严肃查处。
团体申请成为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1、郑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已有的或将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均可以提出申请;
2、组织(团体)必须是合法的, 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团体)热心公益事业,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4、组织(团体)拥有固定会员50人以上,或将成立的组织(团体)在我基金会指导下,经努力在三个月内能招募到50名以上的志愿者并独立开展服务的;
5、组织(团体)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6、组织(团体)加入基金会后,能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坚持开展志愿服务;
7、组织(团体)加入基金会后,如有不良行为,违法乱纪,有损协会和志愿者形象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清除出会。组织(团体)已经持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达一年以上的,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1、各项大型公益活动;
2、中外公益、慈善交流活动;
3、相关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1、翻译;
2、文秘;
3、法律服务;
4、项目设计;
5、礼仪接待;
6、导游服务;
7、后勤保障;
8、艺术表演;
9、其他。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专项基金提供的与各项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就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不得以专项基金、 爱心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
3、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根据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向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理事秘书处申请。
第十条 志愿者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与其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后,即成为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的志愿者,可以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建立注册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或在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为在服务活动中表现出色者颁发荣誉奖状及荣誉证书;
3、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的场所,并为志愿者作出实习鉴定;
4、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基金常设项目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5、向全国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推荐,进入人才市场;
6、优先给予赴海外参加国际公益、慈善交流活动的机会;
7、志愿者若申请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